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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价|北京环境科学学会科技评价工作规则

时间:2020-11-12

为确保本会规范、有序、公平地开展科学技术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特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科技评价的宗旨

科学和客观的科学评价是合理评价科技人才、甄别科技成果真伪的手段,是社会认可科学技术价值的一种方法。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科技评价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既评价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学术水平,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水平,更要评价人才发展潜力,科技成果实用价值,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二、科技评价的对象

科技评价的对象主要是环境科学领域的各类科技人才、职业技能人才、科技成果和项目的评价与咨询。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不得组织评价。

三、科技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科技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证科技评价活动是依据客观事实做出独立、客观和科学的判断。

(二)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科技评价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家必须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方和被评价方许可,不得将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三)契约化管理原则

学会在开展科技评价前,必须根据市场运作法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指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要求、评价方法标准和保密条款等要点内容,应体现有偿服务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须严格执行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反合同行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科技评价工作的组织架构

学会理事会是科技评价工作的决策机构。学会有多名专职人员负责科学评价工作的承接评价委托、组织科技评价专家组和组织实施科技评价活动等工作;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草拟委托合同、评价工作方案以及科技评价专家组专家的遴选等前期准备工作,设有专人承担科技评价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科技评价专家库

为保证科技评价体现客观、公正、科学原则,提升科技评价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入选学会专家库专家应在相应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家数量规模及专业门类配套应符合评价活动要求。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需要的各种技术领域的专家,对职业道德或业务水平不能胜任科技评价工作者及时进行更换。

六、科技评价专家组

应针对受托科技评价对象、内容、评价目标和要求,组成科技评价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组是开展科技评价的主体,从专家库遴选专家应体现随机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已遴选出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根据科技评价对象和评价要求,若需要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评价专业组,争取北京市科协的支持,从市科协综合专家库中遴选专家聘用。

七、评价标准

科技评价应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型、性质和特点,采用分类的评价指标和方法来确定评价标准。涉及多类成果集成创新的科技成果,应确定综合评价标准。

八、评价方法

受托方应采取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信息查询、社会调查、审查成果资料等方式,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科技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评价可根据科技评价对象的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如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会议鉴定等。提倡开展函审和检测鉴定,减少会议鉴定。

九、科技评价报告

科技评价专家组在开展科技评价活动过程中,须根据委托合同要求形成科技评价报告;科技评价报告在提交委托方的同时,须上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监督管理制度

(一)科技成果研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推荐或聘请评审专家。

(二)除会议鉴定或确需答辩外,科技成果完成者应完全回避。

(三)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不得邀请与鉴定无关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四)科技评价的组织或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评价工作要求,不得收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赠送的钱物。

(五)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与评价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赠送钱物或以各种形式干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六)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的技术咨询费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承担,由组织或主持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商定统一支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不得擅自支付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和其它费用。

(七)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被评价的科技成果,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科技评价申诉制度

为保护受托方和委托方在科技评价工作中的正当权益,实行科技评价申诉制度,即当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情况,若协商无效,委托方和受托方可根据北京市科协的有关规定,向市科协科技评价工作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工作委员会对申诉要求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