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落实新时代环保要求,支撑京津冀地区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北京环境科学学会 (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工作,推动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 (以下简称“学会标准”),是学会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组织制订的团体标准,是供团体成员及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会标准的制订原则是积极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满足环保行业发展需要及社会各界环保需求,促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
第五条 学会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引领科技创新和满足市场需求的环境保护产品、工艺和技术标准;
(二)满足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营,环境评价、规划、决策、管理等咨询,环境绩效评估,环境技术研究与开发,环境监测与检测,环境贸易、金融服务,环境信息、教育与培训等环境服务业市场需求的标准和规范等;
(三)环境领域相关从业者的职业标准;
(四)国际标准的对接与转化;
(五)其他涉及环境领域的标准和规范等。
第六条 学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学会英文名称缩写BSES大写字母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会标准组织机构包括:北京环境科学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工作办公室)、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编制工作组 (以下简称:编制工作组)、北京环境科学学会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 (以下简称:领域标准专家组)。
第八条 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是学会理事会工作机构,是学会标准工作的领导机构及专家咨询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会标准工作;
(二)研究决定学会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核需发布或废止的学会标准,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学会标准制订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分歧裁定。
第九条 标准工作办公室是学会标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环境科学学会科技咨询评价与推广部,负责学会标准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北京市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学会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会标准战略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负责学会标准立项、编制、审查、发布、复审、实施与监督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组织参加北京或国家标准化活动,并围绕学会标准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负责学会标准属性转化工作。
第十条 编制工作组是学会标准的编制机构,由提出标准立项申请并通过立项论证的单位或个人组织成立,由标准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标准制修订需要,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可向标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同意,成立相关领域标准专家组,开展专业领域标准规划布局研究,协助标准工作办公室开展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学会标准的具体立项工作,由标准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学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标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立项材料,论证结果在北京环境科学学会网站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请,由标准工作办公室报请学会秘书处同意后,发文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 学会标准一经正式立项,由申请方组织成立编制工作组并按立项要求起草学会标准。鼓励编制工作组吸纳生产、科研、用户等方面人员共同编写学会标准。
第十五条 学会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提纲见附件二)完成后,提交标准工作办公室定向征求意见,同时在北京环境科学学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周期为30天。编制工作组根据意见修改标准初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编写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 (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编制工作组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标准工作办公室。标准工作办公室根据标准送审稿内容选定审查专家,审查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十八条 学会标准送审稿审查采用会审方式,由审查专家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审查。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 (提纲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学会标准,由编制工作组根据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报审查会专家组组长确认;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编制工作组修改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条 符合发布条件的学会标准,由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会理事会通过,由学会理事长签署发布公告 (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学会标准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备案的出版机构出版,其著作权归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所有。
第四章 复审、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会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发展需要,由标准工作办公室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学会标准复审申请并填写《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复审申请表》 (见附件六)。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标准复审申请由标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审查论证,提出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当标准内容有过时或者错误信息,或者需要新增内容,应启动标准修订工作。局部修订工作程序简化,修订工作程序与新立项标准制订程序一致。
第二十五条 需废止的学会标准,由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由学会理事长签署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废止公告 (格式见附件七)。
第二十六条 学会标准正式颁布后,学会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均可采用。相关单位执行学会标准时,对标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标准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标准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学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编制工作组应及时向标准工作办公室披露标准涉及的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披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会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准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商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学会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学会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三十条 标准工作办公室应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学会标准批准发布前,对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工作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未能在规定时间获得声明的,标准工作办公室可视情况暂停实施该项学会标准,并责成编制工作组修订该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经向标准工作办公室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三十三条 学会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准工作办公室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会标准工作经费来源:
(一)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资金;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三)编制工作组的资助;
(四)标准工作办公室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五)学会标准的出版销售收入;
(六)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环境科学学会七届 第十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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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类型 |
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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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
原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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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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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标 |
等同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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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标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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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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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等效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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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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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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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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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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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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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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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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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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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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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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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投入经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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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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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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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况简要说明 |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介绍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协调关系; 2.介绍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动态、拟纳入本标准的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以及是否涉及专利等; 3.根据需要,拟开展哪些必要的专题研究、试验、测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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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项单位签章 |
年 月 日 |
附件二 :
《XXXX》标准编制说明
编写提纲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制修订原则
三、标准主要条文或技术内容的依据;专利情况说明;修订标准应说明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四、主要试验、验证及试行结果
五、与相关标准的关系分析
六、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说明
七、重大分歧或重难点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标准推广应用措施及预期效果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附件三:
《XXXX》标准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
一、意见处理情况概况
二、总体意见处理
序号 |
总体修改意见 |
提出意见的 单位或专家 |
处理结果 |
处理理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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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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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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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意见处理
序号 |
原条款号 |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专家 |
修改意见及理由 |
处理结果 |
处理理由 |
现条款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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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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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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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处理结果包括: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XXXX》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
编写提纲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专家及代表
二、会议内容和过程简介
三、整体质量情况分析及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含格式体例情况)
四、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五、标准的具体修改意见
六、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附件五: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发布公告》格式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
发布公告
20 年 第 号 (总 第 号)
经过××××××审议通过,现对《××××》 (T/BSES ××××-××××)予以正式发布。
以上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
年 月 日
附件六: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复审申请表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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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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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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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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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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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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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签章 |
年 月 日 |
附件七: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废止公告》格式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
废止公告
20 年 第 号 (总 第 号)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决定废止《××××××》 (T/BSES ××××-××××)标准。
特此公告。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
年 月 日
在标准制定主体上,国家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自主发布供市场自愿选用。对此,北京环境科学学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规范管理,制定了《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组建了工作机构,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备案,公开学会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
团体标准范围包括:
(二)满足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营,环境评价、规划、决策、管理等咨询,环境绩效评估,环境技术研究与开发,环境监测与检测,环境贸易、金融服务,环境信息、教育与培训等环境服务业市场需求的标准和规范等;
(三)环境领域相关从业者的职业标准;
(四)国际标准的对接与转化;
(五)其他涉及环境领域的标准和规范等。
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成杰
电 话:13520263583
邮 箱:bjhjkxxh@sina.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59号
邮 编:100037
1.标准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申报说明》(提纲见附件2)及标准草案一式两份报送至标准工作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标准项目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2.组织论证。学会工作办公室将根据标准征集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北京环境科学学会发文批准立项,并在北京环境科学学会网站(http://www.bses.org.cn)发布立项信息。对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完善的标准可优先立项后,进入快速制定程序。
3.标准编写。团体标准立项后,申报单位需按《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团体标准编制相关工作。
联系方式:
电 话:010-88375076
邮 箱:bjhjkxxh@sina.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59号
邮 编:100037
附件2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申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