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
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切实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快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信息共享。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排污许可的统筹管理,市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和监督排污许可制实施;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排污许可的组织管理,区环境保护部门具体实施。依托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本市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区两级信息共享。
统筹衔接,精简高效。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的同时,做好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统筹衔接,进一步整合污染源信息,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强化自我约束和规范,自觉遵守环境管理要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发布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信息,以及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为社会公众参与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创造条件。鼓励开展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各项污染源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污染源属地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基本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体系。
二、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对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工业废气或废水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医疗污水排放单位以及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应调整退出的企事业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并综合考虑国家和本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关指标,实施核发总量控制。各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本行政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并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事项。企事业单位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市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区环境保护部门违规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六)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探索推进流域排污许可管理。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七)落实按证排污责任。企事业单位应按期持证排污,落实排污许可证申领承诺,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规范排污行为,不得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保设施运行、污染治理、排放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等服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监测数据、台账记录等的核查。
(八)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落实监测、记录、报告等责任;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监测孔;制定并严格执行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设完善在线监测系统,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按时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因设备故障、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导致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九)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各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各区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开展抽查,重点核定实际排放量。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提高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污许可证主要申请内容和相关承诺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违法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名单,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环境保护、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对上述单位及人员在市场准入、考核表彰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十一)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技术创新和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等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场交易或用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替代量。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五、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结合国内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按行业逐步实现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十三)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做好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排放口设置等规范化技术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列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重要依据。
(十四)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推动形成统一完整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和污染源监管数据,全面掌握企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区域和流域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落实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空气重污染应急等措施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支撑。以持证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数据为基础,衔接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以及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减少企事业单位重复申报。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污染源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有序推进,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并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排污许可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十六)健全支撑体系
加强污染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保障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第三方咨询、监测等技术机构参与排污许可制实施,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情况、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事项进行技术审核,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十七)开展培训宣传
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名录,统筹组织对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的培训,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企事业单位树立持证排污意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制度解读,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监管、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