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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环境科学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缩写BSES)。

第二条 本会由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合作,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将北京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做出贡献。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59号(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环保学术交流。结合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多学科的学术交流和专家的谏言献策活动,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主动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搭建施展才华的平台,充分发挥学会在为政府科学决策、培养科技优秀人才、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方面的作用;

二、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做到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捍卫科学尊严。通过在城市、农村,在社区、企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实施面向全民的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生态文明素质,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组织或参与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展览举办、科技文献和环境标准编审、科技培训、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科技协作、先进技术推广、技术仲裁等方面的工作;

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发展,协助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优秀人才,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

五、推动民间国际环境科学技术的合作,发展同国外环境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六、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科技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及相关活动。

二、单位会员

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环境保护事业,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单位,包括:

(一)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有关单位;

(二)各区级环境学会,其他依法注册的学术性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三)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七、积极参与并宣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产生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代琳琳,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